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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權及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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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再審改判大頭兒子版權案

                                                                                      876 0 作者:發思特 2022-11-09 15:17
                                                                                      摘要: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一審案件受理費903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530.6元,均由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近日,最高院再審改判大頭兒子版權糾紛三案:(2022)最高法民再44號、45號、46號案,均認定杭州大頭兒子公司不享有1994年草圖的著作權,分別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杭州大頭兒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亮點:歷時八年、兩次再審


                                                                                      從2014年杭州大頭兒子起訴,歷經杭州濱江法院一審、杭州中院二審、浙江高院再審、最高法院再審,歷時八年,終于落下帷幕。其實,后續還有救濟途徑,還可以向最高檢察院民事監督(抗訴)呢。


                                                                                      附(2022)最高法民再4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民再44號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央視動漫集團有限公司(原央視動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胡同1號歌華大廈10層。法定代表人:蔡志軍,該公司董事、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家興,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永青,北京市中聞(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白云路13號101室。法定代表人:邵勝男,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央視動漫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央視動漫公司)因與被申訴人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3074號民事裁定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終字第3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監24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2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央視動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家興、任永青,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1.央視動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包括停止《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的復制、銷售、出租、播放、網絡傳輸等行為,不再進行展覽、宣傳、販賣、許可根據“大頭兒子”美術作品改編后的形象及其衍生的周邊產品;

                                                                                      2.央視動畫公司賠償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3.央視動畫公司賠償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調查取證費3520元、律師費20000元,合計人民幣23520元;

                                                                                      4.央視動畫公司在央視網(xxx.com)和《中國電視報》上連續15天刊登致歉聲明,以向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5.央視動畫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央視動畫公司答辯稱,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不享有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涉案美術作品是動畫片三個主要人物造型,是劉某與中央電視臺(以下簡稱央視)共同創作,屬于合作作品,劉某不是權利人,無權與洪亮簽署著作權轉讓合同。


                                                                                      一審法院查明,1994年,95版動畫片導演崔世昱、制片湯融、上??茖W教育電影制片廠(以下簡稱上??朴皬S)副廠長席志杰三人到劉某(當時劉某作為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工作人員,借調到上??朴皬S工作)家中,委托其為即將拍攝的95版動畫片創作人物形象。劉某當場用鉛筆勾畫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形象正面圖,并將底稿交給了崔世昱。

                                                                                      當時雙方并未就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簽署任何書面協議。

                                                                                      崔世昱將底稿帶回后,95版動畫片美術創作團隊(包括當時從事人物造型設計和臺本設計工作的證人周某)在劉某創作的人物概念設計圖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的設計和再創作,最終制作成了符合動畫片標準造型的三個主要人物形象即“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的標準設計圖以及之后的轉面圖、比例圖等。劉某未再參與之后的創作。劉某創作的底稿由于年代久遠和單位變遷,目前各方均無法提供。

                                                                                      95版動畫片由央視和上海東方電視臺聯合攝制,于1995年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職人員列表中載明:“人物設計:劉某”。

                                                                                      2012年,劉某經崔世昱介紹認識了洪亮,得知洪亮將“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形象注冊了商標并想利用這三個人物形象拍攝動畫片。2012年12月14日,劉某與洪亮簽訂了《著作權(角色商品化權)轉讓合同》,約定劉某將自己創作的“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件作品的所有著作權權利轉讓給洪亮,轉讓金額人民幣三萬元,劉某則應提供作品的原型圖,崔世昱作為見證人在合同上簽字。合同簽訂后,劉某收取了3萬元轉讓費,并將崔世昱提供的標準設計圖交付給洪亮。同時洪亮與劉某又簽訂了一份內容相同的合同,洪亮將落款日期寫成2005年8月1日。

                                                                                      2013年1月23日,洪亮向浙江省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取得作品登記證書,該證書載明作品名稱:大頭兒子;作品類型:美術作品;作者:劉某;著作權人:洪亮。庭審中,經劉某、崔世昱、周某確認,洪亮登記的作品并非劉某原始創作的人物概念圖,而是95版動畫片美術創作團隊創作的標準設計圖。2014年3月10日,洪亮與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將“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幅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全部轉讓給大頭兒子文化公司。

                                                                                      2013年1月4日,劉某(乙方)與央視動畫公司(甲方)簽訂《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托制作協議;該協議約定乙方為甲方制作的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創作“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造型,委托費用為10000元,作品交付時間為2013年2月28日;協議同時約定,該三幅美術作品為委托作品,甲方獨家擁有除署名權以外的全部知識產權;甲方有權以原始權利人身份,自行或授予第三方對該制作成果進行任何形式使用及修改,均不需再次征得乙方同意,也不需支付本協議之外的費用。

                                                                                      協議簽訂后,劉某并沒有向央視動畫公司交付作品。至2013年7月30日期間,劉某兩次退回央視動畫公司支付的10000元委托費用,并向央視動畫公司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函。央視動畫公司則三次退回10000元委托費用,并函復要求劉某繼續履行《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托制作協議。

                                                                                      2013年8月8日,劉某(乙方)與央視動畫公司(甲方)簽訂《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托制作協議補充協議,協議載明,上世紀90年代中期,甲方通過崔世昱邀請乙方參與95版動畫片其中主要人物造型的創作;甲方以委托創作的方式有償取得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造型除署名權以外的全部著作權,并據此制作了156集的95版動畫片;乙方收取了相關的委托創作費用,除享有“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造型的署名權以外,不再享有《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中相關造型的其他任何權利;甲乙雙方于2013年1月4日簽署的“《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托制作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各自未盡合同義務,乙方無權單方面終止該協議的履行;乙方保證未接受過任何第三方的委托另行創作三個人物造型,也未通過轉讓、許可使用等方式授權第三方取得或使用相關造型作品。

                                                                                      2013年8月29日,劉某在楊士安事先打印好的一份《說明》上簽字,該《說明》載明:95版動畫片中的“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造型是劉某接受央視的委托而創作,根據當時約定,劉某只享有三個人物形象的署名權,作品的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均歸央視所有;劉某之所以和洪亮簽署《著作權轉讓協議》,是因為其看見洪亮有“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形象的商標注冊證,誤以為這幾個造型的權利都已經被洪亮拿到,實際上該份轉讓合同的簽訂時間晚于其與央視動畫公司簽署的《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托制作協議,其在被誤導情況下與洪亮簽訂轉讓合同轉讓三個造型著作權的行為無效。

                                                                                      2013年11月4日,央視動畫公司向北京市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取得作品登記證書。該登記證書載明作品名稱: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之大頭兒子卡通形象;作品類型:美術作品;作者:劉某;著作權人:央視動畫公司;首次發表日期:1996年6月1日。

                                                                                      2014年1月21日,央視動畫公司向北京市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取得作品登記證書。該登記證書載明作品名稱:動畫片《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之大頭兒子卡通形象;作品類型:美術作品;作者:央視動畫公司;著作權人:央視動畫公司;首次發表日期:2013年11月28日。

                                                                                      2015年1月,央視出具授權確認書,確認其將擁有的95版動畫片的全部著作權及動畫片中包括但不限于文學劇本、造型設計、美術設計等作品除署名權之外的全部著作權專屬授權央視動畫公司使用,授權內容自2007年起生效。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是:


                                                                                      (一)關于劉某創作的作品性質及其權利歸屬的問題

                                                                                      央視動畫公司提出涉案作品系央視委托劉某創作,其著作權應歸央視所有,同時還認為該作品是劉某與央視共同創造,屬于合作作品。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201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span>

                                                                                      關于委托創作的問題,首先,央視動畫公司并不能證明當年是央視委托了劉某創造涉案作品,劉某對此予以明確否認;其次,央視動畫公司并沒有提供當時央視委托劉某創作作品的書面合同,因此,其主張的涉案作品屬于委托作品,并約定了作品著作權歸屬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

                                                                                      關于合作作品,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北景钢?,根據各方所提供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言,可以確認,劉某當時是獨立完成創作,其與央視并無合作創作的約定,故涉案作品并不構成合作作品。根據相關證據以及證人的當庭證言和對質,可以認定1994年劉某是受崔世昱的委托,獨立創作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幅美術作品(即94年草圖),因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委托創作合同約定著作權歸屬,故劉某作為受托人對其所創作的三幅美術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二)關于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受讓的著作權權利歸屬及其保護范圍的問題

                                                                                      本案中,劉某于不同日期分別與洪亮、央視動畫公司簽訂了《著作權(角色商品化權)轉讓合同》、《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托制作協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托制作協議補充協議,還出具了一份《說明》,上述四份文件中均涉及到劉某對其創作的三幅美術作品(即94年草圖)著作權歸屬的處分問題,從時間上看,其與洪亮簽署的轉讓合同時間早于另幾份合同簽署時間。

                                                                                      央視動畫公司主張,洪亮之所以和劉某簽訂《著作權(角色商品化權)轉讓合同》是因洪亮偶爾得知央視未與劉某簽訂涉案作品的委托創作協議,故誘導劉某簽訂了著作權轉讓合同,并偽造合同倒簽日期。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蓖瑫r,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除人身權以外的權利,并依照約定獲得報酬。經庭審查明,劉某將其享有完整著作權的作品著作權轉讓給洪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且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以及落款時間均明確表示認可,故劉某和洪亮簽訂的《著作權(角色商品化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洪亮依據該合同合法取得了劉某創作的三幅美術作品的除人身權以外的著作權。之后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依據其與洪亮簽訂的著作權轉讓協議,亦取得了上述作品除人身權以外的著作權。央視動畫公司的抗辯理由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至于洪亮和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取得著作權的作品范圍及內容,雖然目前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不能提供該作品的載體,致使該作品的具體表現內容不能確定。但在庭審中,無論是當時創作的劉某、獲得作品原稿的崔世昱、創作當時在場的湯融,還是參與再創作的周某,均認可劉某確實在1994年創作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和“圍裙媽媽”三幅美術作品初稿,況且在95版動畫片片尾播放的演職人員列表中也載明:“人物設計:劉某”,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劉某不能提供當初創作的作品底稿,但并不影響其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權。

                                                                                      同時,一審法院認為,由于我國實行作品自愿登記制度,著作權登記本身并不能成為登記人當然能夠獲得著作權保護的依據。尤其在涉及著作權轉讓的權利歸屬及范圍時,受讓人取得的著作權應當以轉讓人享有的著作權范圍為限,并不能簡單地以作品登記證書中記載的事項為依據,在個案發生爭議時,法院還是應當對權屬及作品內容等問題重新作出審查判斷。

                                                                                      根據庭審中劉某、崔世昱和周某的證言,洪亮進行著作權登記的作品是雙方簽訂合同時由崔世昱提供,而崔世昱提供的是上??朴皬S在原稿基礎上改編的正面、背面和側面標準設計圖,并非當時劉某創作的原稿,與原稿存在一定的區別。因此,根據劉某創作作品的內容,以及其與洪亮簽訂的轉讓合同,可以認定大頭兒子文化公司通過受讓取得、并在本案中主張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應是劉某1994年創作的“大頭兒子”美術作品,而非洪亮于2013年1月23日進行作品登記的作品。

                                                                                      關于劉某與央視動畫公司簽訂的《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托制作協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托制作協議補充協議和《說明》,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關于2013年1月4日的《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托制作協議,協議約定央視動畫公司委托劉某創作“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造型,交付時間2013年2月28日,央視動畫公司向劉某支付10000元費用。從約定的內容看,劉某系接受央視動畫公司新的委托創作作品,并不涉及劉某1994年創作作品的任何歸屬。因此該協議與涉案作品著作權歸屬沒有關聯。

                                                                                      其次,關于2013年8月8日的《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托制作協議補充協議和2013年8月29日《說明》,協議明確央視動畫公司通過委托創作方式取得了劉某1994年創作的三幅美術作品(即94年草圖)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同時《說明》對劉某與洪亮簽訂的轉讓合同予以否認。然而,在庭審中,劉某出庭作證,當庭明確陳述了當時與央視動畫公司簽署兩份協議及在《說明》上簽字的背景情況,認為該兩份協議均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更明確表示其與洪亮簽署的轉讓合同才系其真實意思。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在劉某與洪亮簽署轉讓合同、洪亮已經取得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情況下,劉某再次將作品著作權轉讓給他人本已無權利基礎,同時結合劉某的真實意思,可以認定,央視動畫公司不能依據其與劉某簽訂的《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托制作協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托制作協議補充協議及《說明》中關于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歸屬的條款內容而取得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三)關于央視動畫公司被訴侵權作品的性質及其權利歸屬的問題

                                                                                      本案中,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訴稱被訴侵權作品是2013版《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中的人物形象。央視動畫公司則抗辯其系經央視授權在對原人物形象進行改編后創作了2013版新美術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的規定,演繹者對作品依法享有演繹權,演繹權是在原作品的基礎上創作出派生作品的權利,這種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內容,但同時因加入后一創作者的創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內容發生改變。演繹者對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應取得原作者的許可,不得損害原作者的著作權。

                                                                                      如前所述,雖然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依據其與洪亮的轉讓合同取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但該作品僅限于劉某1994年創作的“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形象正面圖。而該三幅美術作品被95版動畫片美術創作團隊進一步設計和再創作后,最終創作成了符合動畫片標準造型的三個主要人物形象即“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的標準設計圖,并將該美術作品在95版動畫片中使用。

                                                                                      因此,根據創作人及參與人的證言,可以明確,95版動畫片中三個人物形象包含了劉某原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元素,在整體人物造型、基本形態構成實質性相似,但央視95版動畫片美術創作團隊根據動畫片藝術表現的需要,在原初稿基礎上進行了藝術加工,增添了新的藝術創作成分。由于這種加工并沒有脫離原作品中三個人物形象的“基本形態”,系由原作品派生而成,故構成對原作品的演繹作品。由于該演繹作品是由央視支持,代表央視意志創作,并最終由央視承擔責任的作品,故央視應視為該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該演繹作品享有著作權。

                                                                                      央視動畫公司是2007年由中央電視臺動畫部建制轉制,并由央視投資成立的公司。根據央視的授權,央視動畫公司有權行使95版動畫片的全部著作權及動畫片中包括但不限于文學劇本、造型設計、美術設計等作品除署名權之外的全部著作權,故央視動畫公司有權在2013版《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中使用95版動畫片中的人物形象。


                                                                                      (四)關于央視動畫公司是否構成侵權及責任承擔的問題

                                                                                      如前所述,央視動畫公司在被訴侵權作品中使用的是央視享有著作權的演繹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其在行使演繹作品著作權時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權。具體而言,演繹作品應當標明從何作品演繹而來,標明原作者名稱,不得侵害原作者的其他人身權;在行使財產權時,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故央視動畫公司未經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許可,在2013版《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以及相關的展覽、宣傳中以改編的方式使用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作品并據此獲利的行為,侵犯了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關于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要求責令央視動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包括停止《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的復制、銷售、出租、播放、網絡傳輸等行為,不再進行展覽、宣傳、販賣、許可根據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大頭兒子”美術作品改編后的形象及其衍生的周邊產品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應當充分考慮并尊重當時的創作背景,從崔世昱作為95版動畫片導演委托劉某創作作品,95版動畫片片尾對劉某予以署名等事實看,央視及央視動畫公司使用劉某的原作品進行改編創作,主觀上并沒有過錯,雙方當時沒有約定作品的權利歸屬有其一定的歷史因素;

                                                                                      其次,本案中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請求保護的原作品至今無法提供,劉某在有關作品權屬的轉讓和確認過程中存在多次反復的情況,且其自1994年創作完成直至2012年轉讓給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長達18年期間,從未就其作品被使用向央視或央視動畫公司主張過權利或提出過異議;

                                                                                      再次,由于著作權往往涉及多個權利主體和客體,因此在依法確定權利歸屬和保護范圍的情況下,還應當注重合理平衡界定原作者、后續作者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原創作品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他人在此基礎上進行改編等創造性勞動必須尊重原作品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但也應當鼓勵在原創作品基礎上的創造性勞動,這樣才有利于文藝創作的發展和繁榮。央視及之后的央視動畫公司通過對劉某原作品的創造性勞動,制作了兩部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的動畫片,獲得了社會公眾的廣泛認知,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如果判決央視動畫公司停止播放《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將會使一部優秀的作品成為歷史,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最后,確定是否停止侵權行為還應當兼顧公平原則。動畫片的制作不僅需要人物造型,還需要表現故事情節的劇本、音樂及配音等創作,僅因其中的人物形象缺失原作者許可就判令停止整部動畫片的播放,將使其他創作人員的勞動付諸東流,有違公平原則。故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一審法院認為宜以提高賠償額的方式作為央視動畫公司停止侵權行為的責任替代方式。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是:

                                                                                      (一)劉某創作的人物概念設計圖即94年草圖能否作為獨立作品進行保護,其與95版動畫片及2013版動畫片中人物形象的關系,及各自的權利歸屬;

                                                                                      (二)若侵權成立,央視動畫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一審判決以提高賠償額的方式作為央視動畫公司停止侵權行為的責任替代方式是否合理。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央視動畫公司認為劉某所進行的人物設計是按照導演崔世昱的介紹、根據編劇鄭春華的小說進行演繹創作,且不能與動畫形象的整體創作活動割裂開來,央視與劉某存在委托創作關系,并口頭約定著作權歸央視,故其無權單獨主張著作權。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睆膭赢嬈宋镌煨偷囊话銊撟饕幝蓙砜?,對于一部動畫片的制作,在分鏡頭畫面繪制之前,需要創作一個相貌、身材、服飾等人物特征相對固定的動畫角色形象,即靜態的人物造型,同時在此基礎上形成轉面圖、動態圖、表情圖等,這些人物造型設計圖所共同形成的人物整體形象,以線條、造型、色彩等形式固定了動畫角色獨特的個性化特征,并在之后的動畫片分鏡頭制作中以該特有的形象一以貫之地出現在各個場景畫面中,即使動畫角色在表情、動作、姿勢等方面會發生各種變化,但均不會脫離其角色形象中具有顯著性和可識別性的基本特征。故動畫片的人物造型本身屬于美術作品,其作者有權對自己創作的部分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本案中,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及證人證言,劉某受崔世昱導演委托后,獨立創作完成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幅美術作品(即94年草圖),通過繪畫以線條、造型的方式勾勒了具有個性化特征的人物形象,體現了劉某自身對人物畫面設計的選擇和判斷,屬于其獨立完成的智力創造成果。

                                                                                      無論是崔世昱作為動畫片導演,還是鄭春華作為原小說的作者,均未對人物的平面造型進行過具體的描述、指導和參與。故應當認定劉某對其所創作的三人物概念設計圖(即94年草圖)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同時,95版動畫片以人物造型署名的方式,認可了劉某的創作對于動畫片人物造型的最終完成作出了獨創性貢獻,央視創作團隊為了制作動畫片需要所進行的修改、加工以及多視圖的創作,并不足以改變劉某已創作完成的人物形象的個性化特征。央視動畫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央視與劉某之間曾約定著作權的歸屬。

                                                                                      因此,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定95版動畫片中三人物形象包含了劉某原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元素,同時央視創作團隊在原作品基礎上進行了藝術加工,構成了對原作品的演繹作品并無不當。至于2013版動畫片的人物形象,與95版動畫片人物形象在整體人物造型、基本形態上構成實質性相似,2013版動畫片的片頭載明“原造型劉某”,亦說明其人物形象未脫離劉某創作的原作品,仍然屬于對劉某創作的原作品的演繹作品。故央視動畫公司據此提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央視動畫公司關于一審法院沒有在大頭兒子文化公司陳述的事實和訴求基礎上進行審理的上訴主張,二審法院認為,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訴請的權利基礎為從劉某處受讓取得的三人物形象美術作品著作權,至于劉某所創作的美術作品的內容,雖然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主張與95版動畫片的三人物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其載體體現為95版動畫片的三人物形象,但一審法院在審查雙方所提交的證據基礎上,認定兩者存在一定的區別,95版動畫片的三人物形象為劉某所創作作品的演繹作品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并未超越當事人訴請的范圍,而是依據所查明的事實對作品的內容和權屬依法進行了審查判斷,故二審法院對央視動畫公司的上述上訴主張不予采納。

                                                                                      對于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根據央視的授權,央視動畫公司有權在2013版動畫片中使用95版動畫片中的人物形象不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故央視享有95版動畫片人物形象的著作權,而央視動畫公司經央視許可有權使用95版動畫片的人物形象。

                                                                                      同時,對演繹作品的利用,應當經過原作品權利人和演繹作品權利人的雙重許可,一審法院在此基礎上認定央視動畫公司未經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許可,在2013版動畫片及相關的展覽、宣傳中使用相關形象,侵犯了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著作權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對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上述上訴主張亦不予采納。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認為一審法院不判令央視動畫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且無法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一審中大頭兒子文化公司提交的證據,央視動畫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包括:使用改編后的新人物形象拍攝2013版動畫片并在CCTV、各地方電視臺、央視網上進行播放;將2013版動畫片的人物形象進行宣傳、展覽;將2013版動畫片的人物形象許可中國木偶藝術劇院進行舞臺劇表演。無論是動畫片,還是木偶劇,均具有公共文化的屬性,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使作品能夠盡可能地被公之于眾和得以利用,不停止上述作品的傳播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共利益的原則。

                                                                                      同時,無論是95版動畫片,還是2013版動畫片的人物形象均集合了劉某和央視兩方面的獨創性勞動,雖然劉某為95版動畫片創作了人物形象的草圖,但該作品未進行單獨發表,沒有任何知名度的積累,而央視創作團隊最終完成了動畫角色造型的工作和整部動畫片的創作,并隨著動畫片的播出,使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成為家喻戶曉的知名動畫人物,其對動畫片人物形象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的貢獻亦應當得到充分考量。

                                                                                      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當時的創作背景、本案實際情況、平衡原作者、后續作品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以及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判令央視動畫公司不停止侵權,但以提高賠償額的方式作為責任替代方式并無不妥,既符合本案客觀實際,也在其合理的裁量范圍之內。至于大頭兒子文化公司所稱央視動畫公司授權他人制作玩具、開發游戲等衍生周邊產品的許可和使用行為,因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在一審中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而未予認定。故大頭兒子文化公司據此提出的相關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央視動畫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浙江高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判令大頭兒子文化公司承擔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其主要再審理由為:

                                                                                      1.其公司能夠提供新的證據證明,1994年劉某是受央視、上海東方電視臺的委托創作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幅美術作品(即94年草圖),且雙方通過書面形式約定了著作權歸屬于央視、上海東方電視臺。劉某無權將涉案作品轉讓給案外人洪亮,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也無權以其從洪亮處受讓涉案作品著作權來主張央視動畫公司侵權。

                                                                                      2.即便如一、二審法院所認定劉某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但針對劉某“一權兩賣”行為所涉及的合同履行問題,應該根據“先交付”的原則確認劉某履行與央視動畫公司的協議,而與洪亮簽訂的合同則不能履行。

                                                                                      再審申請審查期間,央視動畫公司向浙江高院提交了“劉某簽署的確認書著作權歸屬”書證一份(以下簡稱95年聲明),該書證載明:“本人劉某受中央電視臺、上海東方電視臺的委托,創作了動畫系列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片中主要人物‘大頭兒子’、‘小頭爸爸’的造型設計。我同意由我本人設計的以上造型其全部人物造型的全部版權及全部使用權歸中央電視臺、上海東方電視臺兩家共同所有。落款時間:1995年2月8日。落款人:作品《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造型作者劉某”(注:“劉某”系手書,其中“岱”難以區分是“岱”還是“袋”)。央視動畫公司擬以此證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屬于央視、上海東方電視臺。


                                                                                      浙江高院裁定:駁回央視動畫公司的再審申請。

                                                                                      央視動漫公司申訴請求:1.提審并撤銷本案一審、二審判決,改判駁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指定由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審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11件案件;3.訴訟費用全部由大頭兒子文化公司承擔。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一審、二審法院認定94年草圖是委托作品,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94年草圖不屬于委托作品,應屬于特殊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應歸制片單位所有,劉某僅享有署名權。署名權屬于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無法轉讓給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對94年草圖不享有任何權利。央視和上??朴皬S簽訂了《委托制作動畫片協議書》,明確約定了創作人員僅僅享有署名權,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全部歸央視所有,而劉某為上??朴皬S借調人員。

                                                                                      (二)一審、二審法院將94年草圖和動畫片的標準設計圖混同,認定94年草圖是動畫片人物形象的標準設計圖,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94年草圖是標準設計圖創作過程中被參考過的草圖之一,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對于標準設計圖不享有任何權利。

                                                                                      (三)二審法院審理終結后,央視動畫公司發現了對著作權歸屬進行書面確認的新證據即“95年聲明”,足以推翻生效判決。浙江高院認為該聲明真實性存疑,卻不予鑒定,導致錯誤裁判。

                                                                                      (四)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洪亮存在涉黑、受賄行為,本案可能存在裁判不公。

                                                                                      (五)大頭兒子文化公司搶奪他人知名作品知識產權的投機行為,將導致巨額國有資產流失。

                                                                                      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答辯稱,

                                                                                      (一)央視動漫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缺乏法律依據。

                                                                                      (二)央視動漫公司將涉案動畫形象表述為集體創作,系由周某執筆完成,此乃惡意歪曲事實。將劉某作品原稿稱之為“草圖”或“前期創作資料”,想以此否定劉某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其理由不能成立。

                                                                                      (三)央視動漫公司在訴狀中稱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因涉案動畫片成為知名動畫片后而爭奪三個人物動畫形象著作權,無憑無據。

                                                                                      (四)95年聲明是否由劉某簽署,尚處于真偽不明狀態,并有較大可能系偽造。而且,95年聲明上的簽字無論真實與否,該聲明都沒有轉讓著作權的意思表示。

                                                                                      (五)央視動漫公司稱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洪亮存在涉黑、受賄行為系誹謗。

                                                                                      (六)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一直在積極、合法地維權,央視動漫公司所述大頭兒子文化公司“鯨吞大頭兒子系列動畫著作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毫無根據。綜上,請求駁回央視動漫公司的申訴請求。

                                                                                      大頭兒子公司于本案再審審理過程中,提交一份劉某視頻錄像,劉某在視頻中稱其從未簽署過95年聲明,且該聲明中劉某簽名系偽造。央視動漫公司提交質證意見認為,劉某未到庭作證,并且劉某與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其關于94年草圖權屬的證言多次反復,故該視頻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劉某于不同日期分別與洪亮、央視動畫公司簽訂了多份涉及94年草圖著作權歸屬的協議,對權屬的處分多次反復,因此對上述視頻證明力要根據在案證據綜合分析認定。

                                                                                      本院再審查明,1995年4月,央視動畫部(甲方)與上??朴皬S(乙方)簽訂《委托制作動畫片協議書》。

                                                                                      第一條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動畫系列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1-13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钡谌龡l第1款約定:“動畫片制作的內容包括:組織策劃、選定編劇、創作文學劇本、美術設計、造型設計、分鏡頭臺本創作、設計稿創作、背景繪制、攝影表創作、原畫、動畫、描線、上色、拍攝、剪輯、作曲、作詞、動效、配音、合成轉磁等?!?/span>

                                                                                      第六條約定:“版權歸屬:乙方制作的動畫片及動畫片中的所有創作,其版權全部歸甲方獨家所有,甲方可用其在世界范圍內從事影視及影視之外的一切商業活動。對其所有付載產品擁有世界范圍內的一切版權。乙方創作人員享有署名權,但乙方及乙方的創作人員不得用動畫片及動畫片中的創作作品進行出售、發表、許可他人使用等一切盈利及非盈利性活動?!?/span>

                                                                                      另查明,2020年11月1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粵民申1905號民事裁定維持了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19075號二審民事判決,該二審判決采信央視動畫公司提交的司法鑒定書,認定95年聲明上劉某簽名的真實性。2021年10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民申2319號民事裁定維持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548號民事判決,該二審判決根據司法鑒定結論,認定95年聲明系劉某作出。

                                                                                      另查明,2019年12月5日,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央視動畫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央視動漫集團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一)央視動漫公司提起申訴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二)94年草圖屬于委托創作作品還是法人作品或特殊職務作品;

                                                                                      (三)94年草圖的權屬應當如何認定。

                                                                                      (一)關于央視動漫公司提起申訴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span>

                                                                                      央視動畫公司不服二審判決,以有新證據能夠證明94年草圖著作權歸屬于央視、上海東方電視臺為理由之一,向浙江高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審、二審判決,浙江高院經審查駁回了央視動畫公司的再審申請。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央視授權央視動畫公司(后更名為央視動漫公司)行使95版動畫片的全部著作權及動畫片中包括但不限于文學劇本、造型設計、美術設計等作品除署名權之外的全部著作權,而94年草圖是95版動畫片人物形象創作基礎。央視動漫公司認為浙江高院作出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有錯誤,向本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本案,具有法律依據,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94年草圖屬于委托創作作品還是法人作品或特殊職務作品的問題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钡谒目钜幎ǎ骸叭鐭o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span>

                                                                                      本案中,一審、二審法院和浙江高院查明,95版動畫片導演崔世昱、制片湯融、上??朴皬S副廠長席志杰三人到劉某家中,委托其為央視即將拍攝的95版動畫片創作人物形象。劉某當場用鉛筆勾畫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形象正面圖,崔世昱將底稿帶回后,95版動畫片美術創作團隊在劉某創作的人物概念設計圖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的設計和再創作,最終制作成了符合動畫片標準造型的三個主要人物形象即“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的標準設計圖以及之后的轉面圖、比例圖等。

                                                                                      此外,95版動畫片片尾播放的演職人員列表中明確載明“人物設計:劉某”,并且央視動畫公司在2013年11月4日對《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卡通形象進行著作權登記時,亦載明“作者:劉某”,因此現有證據足以證明94年草圖為劉某獨立創作完成,應當認定劉某為94年草圖的作者,一審、二審判決及浙江高院裁定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钡谑鶙l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span>

                                                                                      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設計和造型設計系央視動畫部委托上??朴皬S創作,版權全部歸央視動畫部所有,亦即屬于央視所有。雖然一審、二審法院查明,劉某創作94年草圖時,系作為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工作人員借調到上??朴皬S工作,但是94年草圖的創作系95版動畫片導演崔世昱等人到劉某家中專門委托其創作的。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劉某創作94年草圖是代表上??朴皬S意志進行創作或者是為完成借調工作任務而創作。故94年草圖不應當被認定為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職務作品,應當被認定為委托創作作品,央視動漫公司關于94年草圖系法人作品或特殊職務作品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94年草圖的權屬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惫收憬咴涸谠賹徤暾垖彶殡A段對95年聲明依法未予鑒定,并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币虼?,對于95年聲明的真偽應當根據在案證據并結合相關事實,以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標準進行分析判斷和認定其真實性。

                                                                                      本案中,根據一審、二審法院和浙江高院查明的事實,劉某于不同時間分別與洪亮、央視動畫公司簽訂了多份涉及94年草圖著作權歸屬的協議或者說明,對權屬的處分多次反復。95年聲明落款時間為1995年2月8日,即使實際形成時間為1998年,其簽署時間亦早于上述協議或者說明簽署時間。同時,在94年草圖基礎上由央視和上海東方電視臺聯合攝制的《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1995年即已經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職人員列表中載明:“人物設計:劉某”。

                                                                                      劉某認識洪亮并與其簽訂轉讓協議均在2012年以后,而在此前長達18年期間,劉某從未就其作品被使用向央視或央視動畫公司主張過權利或提出過異議。此外,廣東法院和北京法院均依據司法鑒定結論認可了95年聲明上劉某簽名的真實性。因此根據上述證據以及相關事實,應當認定95年聲明真實合法有效。大頭兒子文化公司提交的視頻證據不足以推翻上述認定。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备鶕?5年聲明、劉某后續與央視動畫公司簽訂的協議、補充協議以及說明和其他相關事實,應當認定94年草圖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屬于央視所有,劉某無權就94年草圖著作權再轉讓至洪亮。因此,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不享有94年草圖的著作權,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綜上,央視動漫公司的申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關于央視動漫公司請求指定由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審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11件案件,因為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本院不予述評。關于央視動漫公司所提出的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洪亮存在涉黑、受賄行為以及搶奪他人知名作品知識產權的投機行為并將導致巨額國有資產流失等主張,或缺乏證據證明或與本案無關,本院亦不予評述。

                                                                                      綜上,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據201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202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終字第358號民事判決和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14)杭濱知初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903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530.6元,均由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秦元明

                                                                                      審    判    員 白雅麗

                                                                                      審    判    員 馬秀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曾 志

                                                                                      書    記    員 張晨袆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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