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方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中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法主要對專利侵權行為采取民事制裁,在處理侵權行為時,專利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主要是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一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有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評價后的專利評估報告,作為審理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如今,許多產品,尤其是設計創新的產品,經常出現在他們的銷售平臺或網站上。有的產品宣傳圖片上用醒目的文字標明該產品已獲得國家專利,有的甚至直接附上產品專利證書的掃描件,有的會在產品宣傳冊上附上專利介紹,甚至會在宣傳頁面的每一款產品的底部附上專利信息。當一個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標有國家專利號時,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產品往往被認為更具技術性、更正規。外觀設計專利可以起到一定的宣傳作用。
近年來,我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的數量持續上升,涉及的行業分布較廣。
外觀專利侵權的判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四點:
1、發生在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生產經營目的;3、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4、侵權行為導致了專利權人遭受實際損失的。
那么,如何判定外觀設計專利是否侵權呢?
具體有三條認定步驟,可先根據我國法律,確定此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1、首先應確定法律所規定的保護范圍。
2、其次可在侵權產品與被侵權產品是否為同類同用途或相似產品進行對比。
3、最后用普通消費者眼光將兩種商品的整體要部進行對比。
判斷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一般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1、肉眼觀察。
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應該根據普通消費者用肉眼進行觀察時是否會產生混淆來判斷,對視覺觀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儀器或化學手段進行分析比較。觀察時應以產品易見部位的異同作為判斷的依據。
2、隔離觀察,直接對比。
在具體判斷時,首先應當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分別擺放,觀察時在時間和空間上均要有一定的間隔.這種隔離觀察的方法可以讓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產生直觀的感覺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將兩種產品擺放在一起,由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直接對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異同,將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最終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結論。
3、整體觀察,綜合判斷。
判斷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僅從外觀設計的局部出發,或者把外觀設計的各部分割裂開來,而應當從其整體出發,對其所有要素進行整體觀察,在整體觀察的基礎上,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和創新點進行綜合判斷。
在進行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比對時,一般應按照形狀、圖案、色彩的順序依次進行。在三要素中,形狀是最主要的,在侵權判定時應以對比形狀為主。如果產品的外觀形狀是專利權人首創,而被控侵權產品使用了該形狀并添加了圖案,則無論被控侵權產品添加了何種圖案,均應認定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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